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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性基金
东明县执行的全国性行政事业性收费目录清单
东明县执行的山东省行政事业性收费目录清单
序号
部门
项目名称
资金管理方式
执收部门
征收对象
征收标准
政策依据
备注
1
税务机关
森林植被恢复费
缴入中央和地方国库
税务机关
凡勘查、开采矿藏和修建道路、水利、电力、通讯等各项建设工程需要占用、征用或者临时占用林地,经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或批准的用地单位
"征收标准应当按照恢复不少于被占用征收林地面积的森林植被所需要的调查规划设计、造林培育、保护管理等费用进行核定。具体征收标准如下:(一)郁闭度0.2以上的乔木林地(含采伐迹地、火烧迹地)、竹林地、苗圃地,每平方米10元;灌木林地、疏林地、未成林造林地,每平方米6元;宜林地,每平方米3元。 (二)国家和省级公益林林地,郁闭度0.2以上的乔木林地(含采伐迹地、火烧迹地)、竹林地、苗圃地,每平方米20元;灌木林地、疏林地、未成林造林地,每平方米12元;宜林地,每平方米6元。 (三)对城市规划区的林地,按照以下标准征收: 1.郁闭度0.2以上的乔木林地(含采伐迹地、火烧迹地)、竹林地、苗圃地,每平方米20元;灌木林地、疏林地、未成林造林地,每平方米12元;宜林地,每平方米6元。 2.国家和省级公益林林地,0.2以上的乔木林地(含采伐迹地、火烧迹地)、竹林地、苗圃地,每平方米40元;灌木林地、疏林地、未成林造林地,每平方米24元;宜林地,每平方米12元。 (四)对城市规划区外的林地,按占用征收林地建设项目性质实行不同征收标准,具体略。详见鲁财综〔2016〕33号。"
财政部国家林业局关于印发《森林植被恢复费征收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财政部关于将森林植被恢复费、草原植被恢复费划转税务部门征收的通知
财政部 国家林业局关于调整森林植被恢复费征收标准引导节约集约利用林地的通知
关于调整森林植被恢复费征收标准 引导节约集约利用林地的通知
政府性基金目录清单
2
税务机关
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缴入地方国库
税务机关
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达不到其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比例的,应当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保障金按上年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未达到规定比例的差额人数和本单位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之积计算缴纳。计算公式如下: 保障金年缴纳额=(上年用人单位在职职工人数×1.5%-上年用人单位实际安排的残疾人就业人数)×上年用人单位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 自2018年4月1日起,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标准上限由当地社会平均工资的3倍降低至2倍。其中,用人单位在职职工平均工资未超过当地社会平均工资2倍(含)的,按用人单位在职职工平均工资计征;超过当地社会平均工资2倍的,按当地社会平均工资2倍计征。 自2023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的比例达到1%(含)以上,但未达到1.5%的,按规定应缴费额的50%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1%以下的,按规定应缴费的90%缴纳。 自2023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在职职工人数在30人(含)以下的企业,暂免征收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财政部关于调整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政策的公告
财政部关于延续实施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优惠政策的公告
山东省财政厅关于调整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标准的通知 鲁财税〔2020〕1号
山东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山东省税务局 山东省残疾人联合会关于延续实施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优惠政策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山东省税务局 山东省财政厅 山东省残疾人联合会关于印发《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管理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
政府性基金目录清单
3
税务部门
文化事业建设费
缴入中央和地方国库
税务部门
"从1997年1月1日起在全国范围内开征文化事业建设费,即按歌厅、舞厅、卡拉OK歌舞厅、音乐茶座和高尔夫球、台球、保龄球等各种营业性娱乐场所营业收入的3%和广播电台、电视台和报纸、刊物等广告媒介单位以及户外广告经营单位营业收入的3%缴纳文化事业建设费。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提供广告服务的广告媒介单位和户外广告经营单位,应按照本通知规定缴纳文化事业建设费。"
"1.缴纳文化事业建设费的单位应按照提供广告服务取得的计费销售额和3%的费率计算应缴费额,计算公式如下: 应缴费额=计费销售额×3% 计费销售额,为缴纳义务人提供广告服务取得的全部含税价款和价外费用,减除支付给其他广告公司或广告发布者的含税广告发布费后的余额。 缴纳义务人减除价款的,应当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或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合法有效凭证,否则,不得减除。按规定扣缴文化事业建设费的,扣缴义务人应按下列公式计算应扣缴费额: 应扣缴费额=支付的广告服务含税价款×费率 2.缴纳义务人应按照提供娱乐服务取得的计费销售额和3%的费率计算娱乐服务应缴费额,计算公式如下: 娱乐服务应缴费额=娱乐服务计费销售额×3% 娱乐服务计费销售额,为缴纳义务人提供娱乐服务取得的全部含税价款和价外费用。 自2019年7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对归属地方收入的文化事业建设费,按照缴纳义务人应缴费额的50%减征。 自2020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免征文化事业建设费。"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文化事业建设费政策及征收管理问题的通知
财政部关于调整部分政府性基金有关政策的通知
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文化事业建设费政策及征收管理问题的补充通知
财政部关于开征文化事业建设费有关预算管理问题的通知
关于延续实施应对疫情部分税费优惠政策的公告
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25号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电影等行业税费支持政策的公告
山东省财政厅转发《财政部关于调整部分政府性基金有关政策的通知》的通知
政府性基金目录清单
4
税务机关
地方教育附加
缴入地方国库
税务机关
缴纳增值税、消费税的单位和个人
"1.以纳税人实际缴纳的增值税、消费税税额的2%提取。 2.自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减按50%征收教育费附加。 3.纳入产教融合型企业建设培育范围的试点企业抵免政策参见财税〔2019〕46号。"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的通知
财政部关于调整部分政府性基金有关政策的通知
关于进一步支持和促进重点群体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
财政部 税务总局 发展改革委 民政部 商务部 卫生健康委公告
山东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山东省税务局关于实施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税费优惠政策的通知
政府性基金目录清单
5
税务机关
教育费附加
缴入中央和地方国库
税务机关
缴纳增值税、消费税的单位和个人
"1.以纳税人实际缴纳的增值税、消费税税额的2%提取。 2.自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减按50%征收教育费附加。 3.纳入产教融合型企业建设培育范围的试点企业抵免政策参见财税〔2019〕46号。"
教育法
征收教育费附加的暂行规定(2011修订)
国务院关于教育费附加征收问题的紧急通知
国务院关于教育费附加征收问题的补充通知
国务院关于统一内外资企业和个人 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制度的通知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对外资企业征收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有关问题的通知
财政部 税务总局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国务院扶贫办关于进一步支持和促进重点群体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
政府行基金目录清单
6
地方城乡建设部门、行政审批局
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
缴入地方国库
地方城乡建设部门、行政审批局
中心城区开发边界范围内新建、扩建和改建各类工程项目的单位和个人
"(一)民用建筑项目。 1.市政建设配套费标准为每平方米120元。 2.基础教育配套费标准为每平方米20元。 地下建设工程项目按标准的50%收取。 (二)工业建筑项目。 1.市政建设配套费基准标准为每平方米45元。单层工业建筑,按基准标准的100%收取;二层以上(含二层)工业建筑,按基准标准的50%收取。 2.工业建筑免收基础教育配套费。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的意见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清理规范城镇供水供电供气供暖行业收费促进行业高质量发展意见的通知
山东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有关事项的通知
鲁价费发[2002]176号
山东省物业管理条例
政府性基金目录清单
7
财政部门
水利建设基金
缴入中央和地方国库
财政部门
自2021年1月1日起,我省免征地方水利建设基金。
一、中央水利建设基金:(一)从车辆购置税收入中定额提取;(二)从铁路建设基金、港口建设费收入中提取3%。(三)经国务院批准的其他可用于水利建设基金的资金。 二、地方水利建设基金:(一)从地方收取的政府性基金和行政事业性收费收入中提取3%。应提取水利建设基金的地方政府性基金和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包括:车辆通行费、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地管理费,以及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政府性基金和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含专项收入,剔除教育收费、地方教育附加、教育费附加、水资源费、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入等)。(二)地方人民政府按规定从中央对地方成品油价格和税费改革转移支付资金中足额安排资金,划入水利建设基金(从中央对地方成品油价格和税费改革返还和转移支付资金中提取3%)。(三)有重点防洪任务和水资源严重短缺的城市要从征收的城市维护建设税中划出不少于15%的资金,用于城市防洪和水源工程建设。具体比例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详见财综〔2011〕2号、鲁政发〔2011〕20号、鲁财税〔2021〕6号。
财政部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水利部关于印发<水利建设基金筹集和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扩大有关政府性基金免征范围的通知
财政部关于取消、调整部分政府性基金有关政策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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