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11371728004497042M/2024-02845 | 分 类: | 政府性基金 |
发布机构: | 东明县财政局 | 成文日期: | 2024 年 11 月 14 日 |
标 题: | 水利建设基金 | 发布日期: | 2024 年 11 月 14 日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
内容概述: | 水利建设基金 |
- 索 引 号:11371728004497042M/2024-02845
- 分 类:政府性基金
- 发布机构:东明县财政局
- 标 题:水利建设基金
- 成文日期:2024 年 11 月 14 日
- 发布日期:2024 年 11 月 14 日
- 内容概述:水利建设基金
水利建设基金
部门: | 财政部门 | ||
项目名称: | 水利建设基金 | ||
资金管理方式: | 缴入中央和地方国库 | ||
执收部门(单位): | 财政部门 | ||
征收对象: | 自2021年1月1日起,我省免征地方水利建设基金。 | ||
征收标准: | 一、中央水利建设基金:(一)从车辆购置税收入中定额提取;(二)从铁路建设基金、港口建设费收入中提取3%。(三)经国务院批准的其他可用于水利建设基金的资金。 二、地方水利建设基金:(一)从地方收取的政府性基金和行政事业性收费收入中提取3%。应提取水利建设基金的地方政府性基金和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包括:车辆通行费、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地管理费,以及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政府性基金和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含专项收入,剔除教育收费、地方教育附加、教育费附加、水资源费、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入等)。(二)地方人民政府按规定从中央对地方成品油价格和税费改革转移支付资金中足额安排资金,划入水利建设基金(从中央对地方成品油价格和税费改革返还和转移支付资金中提取3%)。(三)有重点防洪任务和水资源严重短缺的城市要从征收的城市维护建设税中划出不少于15%的资金,用于城市防洪和水源工程建设。具体比例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详见财综〔2011〕2号、鲁政发〔2011〕20号、鲁财税〔2021〕6号。 | ||
备注: | 政府性基金目录清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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