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11371728004497042M/2024-02850 | 分 类: | 政府性基金 |
发布机构: | 东明县财政局 | 成文日期: | 2024 年 11 月 14 日 |
标 题: | 文化事业建设费 | 发布日期: | 2024 年 11 月 14 日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
内容概述: | 文化事业建设费 |
- 索 引 号:11371728004497042M/2024-02850
- 分 类:政府性基金
- 发布机构:东明县财政局
- 标 题:文化事业建设费
- 成文日期:2024 年 11 月 14 日
- 发布日期:2024 年 11 月 14 日
- 内容概述:文化事业建设费
文化事业建设费
部门: | 税务部门 | ||
项目名称: | 文化事业建设费 | ||
资金管理方式: | 缴入中央和地方国库 | ||
执收部门(单位): | 税务部门 | ||
征收对象: | 从1997年1月1日起在全国范围内开征文化事业建设费,即按歌厅、舞厅、卡拉OK歌舞厅、音乐茶座和高尔夫球、台球、保龄球等各种营业性娱乐场所营业收入的3%和广播电台、电视台和报纸、刊物等广告媒介单位以及户外广告经营单位营业收入的3%缴纳文化事业建设费。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提供广告服务的广告媒介单位和户外广告经营单位,应按照本通知规定缴纳文化事业建设费。 | ||
征收标准: | 3% | ||
备注: | 政府性基金目录清单 |
打印
关闭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