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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11371728004497114E/2022-00187 分  类: 政策文件及图解
发布机构: 东明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成文日期: 2022 年 11 月 26 日
标  题: 东明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东明县城镇污水处理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22 年 11 月 26 日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内容概述: 东明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东明县城镇污水处理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 索 引 号:11371728004497114E/2022-00187
  • 分  类:政策文件及图解
  • 发布机构:东明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标  题:东明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东明县城镇污水处理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 成文日期:2022 年 11 月 26 日
  • 发布日期:2022 年 11 月 26 日
  • 内容概述:东明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东明县城镇污水处理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东明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东明县城镇污水处理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DMDR-2022-0010004

 

 

 

 

东政发2022〕17号

 

东明县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东明县城镇污水处理费征收使用

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政府各部门,县直各单位:

《东明县城镇污水处理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已经县政府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东明县人民政府

2022年7月20日

东明县城镇污水处理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

 

第一章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我县污水处理费征收、使用和管理,保障城镇污水处理设施运行维护和建设,防治水污染,保护环境,根据《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41)、《污水处理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财税〔2014151)、《山东省城市污水处理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鲁政办发〔20067)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县行政区域内污水处理费的征收、使用和管理。

第三条  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为污水处理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门。东明县城市建设公用事业服务中心具体负责县城市规划区内污水处理费的征收管理工作。

各乡镇(街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污水处理费征收管理工作。

县财政、发改、生态环境、水务、纪委监委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密切配合,共同做好城镇污水处理费征收、使用的监督管理工作,确保污水处理费足额征收、管理到位、合理使用。

第四条  污水处理费属政府非税收入,县行政区域内征收的污水处理费须全额纳入县级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收取的污水处理费,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免征增值税、营业税。 

第五条  污水处理费的征收、使用和管理应当接受财政、发改、审计、纪委监委部门和上级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二章  征收缴库

第六条  在本县行政区域内向城镇排水设施与污水处理设施排放污水、废水的单位和个人(以下简称缴费义务人),应当依照本办法缴纳污水处理费。

城镇排水设施是指接纳、输送城镇污水、废水和雨水的管网、沟渠及河流、泵站、起调蓄功能的湖塘等。包括城镇公共排水设施和自建排水设施。

城镇排水设施覆盖范围内的排水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将污水排入城镇排水设施。排水户在向城镇排水设施排放污水前,应当向城镇排水主管部门申请领取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证,并按照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证的要求排放污水。

向城镇排水设施与污水处理设施排放污水的,必须缴纳污水处理费,不再缴纳污水环境保护税。

向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排放的污水超过国家或者地方规定排放标准的,依法进行处罚。

第七条  污水处理费根据缴费义务人的实际用水量按月计征。用水量按下列方式核定:

(一)使用公共供水的单位和个人,其用水量以水表显示的量值为准。

(二)使用自备水源的单位和个人已安装计量装置的,其用水量以计量装置显示的量值核算;未安装计量装置或者计量装置不能正常使用的,其用水量按取水设施额定流量每日运转24小时计算。

使用自备水源供水的用户,应当按照水务部门统一要求安装取水计量设施,经水务部门验收合格后,方可使用自备水源。水务部门应定期或不定期开展好自备水源用户取水计量设施运行情况的日常监督检查工作,及时更换或校正计量不准确的计量设施。

水务部门负责查抄自备水源用户计量数据,并定期将计量数据提供给污水处理费征管部门,由征管部门按计量数据征收污水处理费。

第八条  对产品以水为主要原料的企业,仍按其用水量计征污水处理费。

对建筑施工用水,根据建设主管部门批准的施工图建筑面积核定用水量,民用建筑中公用建筑用水量:0.55~0.60立方米/平方米,居住建筑用水量:0.61~0.67立方米/平方米;工业建筑用水量:0.31~0.48立方米/平方米,按照当地非居民标准征收污水处理费。建筑工地在办理施工审批手续前缴纳污水处理费。

第九条   污水处理费的征收标准,按照覆盖污水处理设施正常运营和污泥处理处置成本并合理盈利的原则制定,由县发改、财政和排水主管部门提出意见,报县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

目前按以下标准执行:

(一)居民用水0.90元/立方米;

(二)非居民用水1.20元/立方米。

第十条  污水处理费征管部门收取污水处理费时,应当使用省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山东省非税收入通用票据。代征单位代征的污水处理费,由污水处理费征管部门统一征缴入库。

第十一条  使用公共管网及自备水源的缴费义务人,应在规定的时间内主动到征管部门缴纳污水处理费;单位内部家属院、生活小区使用公共管网供水和自备水源的,由单位或物业管理部门按照实际用水量逐户征收后统一缴纳; 对集中供暖的地热井,不能实现回灌的,由其经营管理单位(个人)按照用水量缴纳污水处理费。

第十二条  征管部门要严格按照规定的范围、标准和时限要求征收污水处理费,确保污水处理费征缴到位。

第十三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均不得违反本办法规定,自行改变污水处理费的征收对象、范围和标准。

严禁违规减免或者缓征污水处理费,已出台污水处理费减免或者缓征政策的,应当予以废止。

 

第三章  使用管理

第十四条  污水处理费专项用于城镇污水处理设施的建设、运行、维护和污泥处理处置,以及污水处理费的代征手续费支出,不得挪作他用。

第十五条  征收的污水处理费不能保障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正常运营的,本级财政应当给予补贴。

第十六条  缴入国库的污水处理费与地方财政补贴资金统筹使用,通过政府购买服务方式,向提供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服务的单位支付服务费。服务费应当覆盖合理服务成本并使服务单位合理收益。

 服务费按照合同约定的污水处理量、污泥处理处置量、排水管网维护、再生水量等服务质量和数量予以确定。

第十七条  财政部门应当向东明县城市建设公用事业服务中心和各代征单位支付代征手续费。代征手续费的标准按照实际缴入同级财政专户的污水处理费的3%计算,主要用于污水处理费征收管理工作。

第十八条  污水处理费的使用实行预决算制度。每一年度年终,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编制当年度污水处理费使用决算,报县财政部门审核;根据当地污水处理厂、排污管网、排污泵站等相关设施的建设、运行和维护情况,编制下一年度的污水处理费使用预算,报县财政部门审核,经县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县财政部门应当按月将相关费用拨付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十九条  单位和个人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和《违反行政事业性收费和罚没收入收支两条线管理规定行政处分暂行规定》等国家有关规定追究法律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一)擅自减免污水处理费或者改变污水处理费征收范围、对象和标准的;

 (二)隐瞒、坐支应当上缴的污水处理费的;

 (三)滞留、截留、挪用应当上缴的污水处理费的;

 (四)不按照规定的预算级次、预算科目将污水处理费缴入国库的;

 (五)违反规定扩大污水处理费开支范围、提高开支标准的;

 (六)其他违反国家财政收入管理规定的行为。

第二十条  根据《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第五十条规定,排水户未取得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证向城镇排水设施排放污水的,由城镇排水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采取治理措施,补办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证,可以处50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排水户不按照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证的要求排放污水的,由城镇排水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可以处5万元以下罚款;造成严重后果的,吊销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证,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可以向社会予以通报;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一条 缴纳义务人不缴纳污水处理费的,由征管部门依据《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第五十四条规定,责令限期缴纳,逾期拒不缴纳的,处应缴纳污水处理费数额1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仍不缴纳者,负责征收的行政主管部门可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第五章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规定与法律、法规、规章、及上级文件规定不一致的,以上级文件为准;本办法没有规定的,依法律、法规、规章或上级文件执行。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2022年10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7年9月30日

 

 

抄送:县委各部门,县人大常委会,县政协,县法院,县检察院,县人武部。

东明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2年7月20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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