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促进政府信息公开,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获取政府信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山东省政府信息公开办法》,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由县政府办公室负责组织实施。
第三条 县政府信息中心负责编制东明县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
第四条 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应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主动公开政府信息的情况;
(二)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和不予公开政府信息的情况;
(三)政府信息公开的收费及减免情况;
(四)因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情况;
(五)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存在的主要问题及改进情况;
(六)其他需要报告的事项。
第五条 行政机关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应当在每年3月1日前,报送县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审核,县政府信息中心应当于每年3月15日前编制《东明县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并在每年3底前在县政府网站上进行公布。
第六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