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明县环境保护局
行 政 处 罚 决 定 书
东环罚字[2017]第46号
东明县元正建筑材料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371728MA3CBL2G4A
地址:东明县沙窝镇黄寨村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郭俊堂
你公司环境违法一案,经我局现场调查,现已审查终结。
一、违法事实和证据
2017年4月27日,我局环境监察人员现场检查发现,你公司混凝土项目在未办理影响评价审批手续的情况下,于2016年12月建设,2011年3月份建成未投产。
以上事实,有2017年4月27日《现场检查(勘验)笔录》、《调查询问笔录》为证。
你公司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五条之规定。
我局于2017年4月30日告知你公司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你公司有权进行陈述、申辩。你单位未进行陈述、申辩。
以上事实,有我局2017年4月30日《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东环罚告字[2017]第46号)及《送达回执》为证。
二、责令改正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规定,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或者未依照本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重新报批或者报请重新审核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根据违法情节和危害后果,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对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六十一条规定,建设单位未依法提交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或者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经批准,擅自开工建设的,由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责令停止建设,处以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
根据上述规定,我局决定责令你公司在未取得环评批复前不得投入生产, 处以罚款人民币壹万肆仟元整(¥14000.00元)。
三、责令改正和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期限
(一)关于责令改正的履行方式
你公司在未取得环评批复前不得投入生产。
(二)关于罚款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公司应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持我局出具的“一般缴款书”将罚款缴至指定银行和帐号。
你公司缴纳罚款后,应将缴款凭据复印件报送我局备案。逾期不缴纳罚款,我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四、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菏泽市环境保护局或东明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逾期不申请复议,不提出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东明县环境保护局(印章)
2017年5月8日